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之间调拨免税品的,调入地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调拨准单》,向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出地免税商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调入地免税商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