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十三条

更改免税商店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应当由经营单位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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