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示意图; (二)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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