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确定主要分歧,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协调意见。如争议双方接受初步协调意见,则结束协调工作。 (二)如争议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初步协调意见的,在征求争议双方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有关专家意见后,提出最后协调意见,结束协调工作。 协调阶段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确定主要分歧,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协调意见。如争议双方接受初步协调意见,则结束协调工作。 (二)如争议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初步协调意见的,在征求争议双方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有关专家意见后,提出最后协调意见,结束协调工作。 协调阶段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