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对协调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协调的争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予受理或告知由相关机构处理。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 7 日内正式开始进行协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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