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格式附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