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格式附后)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格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