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 电信主管部门 ” )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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