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单位是电信网间互联争议的当事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