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处理互联争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互联争议处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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