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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