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