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互联双方在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前,可以自行达成互联协议,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