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论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争议双方的陈述; (二)电信主管部门对争议协调的意见; (三)专家发表论证意见或建议,并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在论证期间,对需要进一步由有关方面说明的情况或需要现场调查的项目,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请专家再次论证和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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