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论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争议双方的陈述; (二)电信主管部门对争议协调的意见; (三)专家发表论证意见或建议,并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在论证期间,对需要进一步由有关方面说明的情况或需要现场调查的项目,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请专家再次论证和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论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争议双方的陈述; (二)电信主管部门对争议协调的意见; (三)专家发表论证意见或建议,并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在论证期间,对需要进一步由有关方面说明的情况或需要现场调查的项目,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请专家再次论证和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