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处理互联争议邀请的专家由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 每次论证会邀请的电信技术、经济、法律专家不少于 5 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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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