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处理互联争议邀请的专家由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 每次论证会邀请的电信技术、经济、法律专家不少于 5 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