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电信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主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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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