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电信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主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