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 7 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