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 7 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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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