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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