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