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