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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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