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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