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