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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