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司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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