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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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