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