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九十九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
第九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 安保运行情况;
(二) 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情况;
(三) 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状况;
(四)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 安保运行情况;
(二) 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情况;
(三) 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状况;
(四)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