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
第九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 非法干扰事件;
(二) 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 重要威胁信息;
(四) 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 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