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一节 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
第八十七条
航空配餐企业航空安保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配餐工作区域实行分区封闭管理和通行管制,并实施有效监控,对进入人员、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二) 对成餐和送餐库实施安保控制;
(三) 提供航空配餐的企业应当对其采购的原材料和供应品实施安全检查;
(四) 机上餐车应当加签封,封条应当有编号;运输餐食、供应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全程锁闭加签封,并有专人押运;
(五) 地处机场控制区外的航空配餐企业应当采取航空安保措施,确保配餐供应品在制作、存储、运往机场途中受到保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