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一节 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

第八十七条

航空配餐企业航空安保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配餐工作区域实行分区封闭管理和通行管制,并实施有效监控,对进入人员、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二) 对成餐和送餐库实施安保控制;

(三) 提供航空配餐的企业应当对其采购的原材料和供应品实施安全检查;

(四) 机上餐车应当加签封,封条应当有编号;运输餐食、供应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全程锁闭加签封,并有专人押运;

(五) 地处机场控制区外的航空配餐企业应当采取航空安保措施,确保配餐供应品在制作、存储、运往机场途中受到保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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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