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节 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保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清洁部门应当制定航空安保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二) 对清洁用品的安保措施;
(三) 明确重点部位及检查程序;
(四) 对旅客遗留物品的检查程序;
(五) 发现可疑情况时的报告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节 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保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清洁部门应当制定航空安保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二) 对清洁用品的安保措施;
(三) 明确重点部位及检查程序;
(四) 对旅客遗留物品的检查程序;
(五) 发现可疑情况时的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