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
第七十四条
在接到警卫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登机前告知警卫人员必须随时保管好其武器,不得将武器放在行李箱内,并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二)通知机长航空器上警卫人员的数量及每个警卫人员的位置;
(三)不得向警卫人员提供含酒精饮料;
外方警卫人员在没有中方人员陪同乘坐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的,应当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