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
第七十三条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
(一) 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
(二) 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
(一) 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
(二) 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