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

第七十三条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

(一) 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

(二) 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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