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六节 押解和遣返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的运输申请进行安保评估,决定是否运输或是否在运输中采取额外的航空安保措施。

对不准入境人员的遣返运输,应当采取必要的航空安保措施。

运送遣返人员,应当在运输24小时前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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