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 第六节 航空安保协议
第四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 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
(三) 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 第六节 航空安保协议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 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
(三) 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