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 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 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五) 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 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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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