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 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 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 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航空器安保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进入的航空器内部进行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或其他危险的装置和物品。

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外部的搜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或其他危险的装置和物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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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一百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