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接受审计、评估、考察,或未按规定报告情况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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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一百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