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第一百零四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安保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