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