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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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