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