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