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