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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