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