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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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