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