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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