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