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