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