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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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