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