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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