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