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