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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