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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